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凡是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依据,对非药品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宣传的,都是违法的。
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列产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宣传: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2) 根据《药品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的消毒产品都可以进行含有预防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二是预防疾病和治疗疾病是不同的,虽然某些消毒品可以进行预防疾病的宣传,但是,任何消毒品都不能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进行含有治疗疾病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此,如果消毒产品所宣传的防治疾病超出上述范围,则有很可能是违法的。